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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配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淮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淮河〔2005〕17号)文件的规范运行,参照《关于印发淮南矿业集团岗位绩效工资调整方案的通知》(煤人事〔2005〕65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期工资待遇
    第三条  招收新工人初期工资待遇
    1、熟练期为半年。
    2、熟练期临时工资为每月600元。
    3、熟练期不享受效益奖、安全奖、质量奖等奖金。
    第四条  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
    1、大专、本科毕业生上岗工作实行一年见习期。
    2、见习期临时工资:大专毕业生每月940元,本科生每月1140元。
    3、见习期按在岗员工待遇,享受相应的奖金。
    第五条  根据公司需要招聘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另定。
    第六条  退役、转业军人不实行熟练期,上岗工作后直接按所从事的岗位确定工资标准,按在岗员工待遇,享受相应的奖金。
    第七条  以上人员熟练(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实行同岗同酬。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人员熟练(见习)期间,由人力资源部和所在车间(部门)共同管理。
    第九条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人员熟练(见习)期满,由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成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第十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薪随岗变。
    第十一条  加班工资支付
    1、假日加班工资按每日50元支付。
    2、节日加班工资按每日75元支付。
    第十二条  各种有资假期的薪酬支付
    1、员工婚、丧、探、节育假工资支付
    ⑴员工按规定享受婚、丧、探、节育假。
    ⑵在规定的假期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
    ⑶以上各类假期在3日以上的,不享受当月的效益奖、安全奖等奖金。
    2、女工生育假期待遇
    女工生育和医学原因终止妊娠的,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产假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具体规定按《集团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3、女工请哺乳假工资支付
    女员工在哺乳期,经单位批准,可以请不超过一年期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员工疗、休养期间工资支付
    ⑴员工经单位批准疗养、休养的,期间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⑵疗、休养期间不享受当月的效益奖、安全奖等奖金
    第十三条  职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支付
    1、经单位批准选送脱产培训(学习)半年以内的,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超过半年的按一岗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不享受效益奖、安全奖等奖金。
    2、原经集团公司选送并签订协议进行学历教育的,原工资支付标准不变。
    第十四条  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
    2、员工工伤复发(经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
    3、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内,不享受所有奖金。
    第十五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治疗的,必须有医院证明。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支付标准为每月600元。
    3、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在六个月以上的,工资支付标准为每月550元。
    4、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在三天以上的,不享受当月效益奖、安全奖等奖金。
    第十六条  员工请事假工资处理
    员工请事假期间停发工资,三日以上当月不享受效益奖、安全奖等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旷工工资处理
    员工旷工期间停发工资,不享受当月所有奖金。
    第十八条  待岗员工生活费
    待岗期间生活费按每人每月312元支付。
    第四章  各种津、补贴的支付
    第十九条  夜班津贴的支付
    夜班津贴每人每班4元。
    第二十条  班组长津贴
    1、各单位根据生产实际设立班组,并按规定程序产生班组长。
    2、班(组)长津贴每人每月50元,副班(组)长每人每月40元。
    第二十一条  回民津贴
    回民津贴每人每月4元。
    第五章  其他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支付
    1、违章违纪离岗学习、停职检查人员,离岗学习、停职检查期间按待岗人员生活费标准支付,不享受当月效益奖、安全奖等奖金。
    2、留用察看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按本人所在岗位工资标准的60%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留用察看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不享受效益奖、安全奖等奖金。
    4、受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不享受当月效益奖、安全奖等奖金。
    第二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正式在岗位开始熟练(见习)期起支付工资,上半月开始的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开始的支付半月工资。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日时间内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视为缺勤。
    第二十五条  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支付工资、奖金,免于起诉的,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以前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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